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预付款项和个人因公借款的财务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范围
预付款项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所发生的购置设备、基建及维修和劳务支出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
因公借款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为开展教学及管理活动需要发生而提前预支的款项。
需要办理预付款项和因公借款事项的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
二、 程序和审批
(1)、办理预付款项和借款,需由经办人填写预付款支付申请书或借款单,注明事由并签名,必须按照经费支出管理权限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
(2)、5000元以下由经费管理“一支笔”负责人批准;5000-10000元须经主管领导批准;10000元以上需经校长批准。
不在单位经费指标的经费支出借款和预付款项需经主管校领导和校长签字方可办理。
三、规定和要求
(1)、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所有预付款项和因公借款的款项一律进入经费控制额度,不得超过预算项目的控制金额。
(2)、业务办理结束后一周内经办人需带签字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到财务处具实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冲减结清单位和个人借款,同时增加因此而减少的经费额度。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借款只能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4)、上次借款未清理报帐的不允许再借。
(5)、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郑州牧专财务处
2008年5月31日